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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07-18 07:40:47      点击: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619日起施行。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

  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

  法释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焦点2 水源

  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

  法释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库附近发现了垃圾填埋坑,作为一级水源地,如果受到污染,会影响北京市的饮用水。

  按照以前的法规,如果对这种行为追究责任的话,要认定这种行为造成了哪些后果。

  而按照新的法释,只要认定在保护区内排放了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这种行为严重污染环境,追究刑责,不需要再去查是否发生中毒事故,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不需要去评估给公私财产造成了多大损失。从结果认定到行为认定,法释会对排污企业起到很强的震慑作用。

  焦点3 伤害

  致1人以上重伤可认定污染环境罪

  法释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 胡云腾:鉴于当前环境形势、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在某些地区可以说是非常严峻,所以这部司法解释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比如,按照2006年的司法解释,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从这一点上来讲,这部司法解释起到了“重典”治理环境的作用。

  焦点4 监管

  财产损失超30万追责环保官员

  法释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三十人以上中毒的;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等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读 王灿发:目前企业私设暗井、渗井违法排污的情况很常见。这其中存在着部分当地环保部门放任企业的失职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更多用罚款手段,而不是用其他强制措施,督促企业整改。法释规定了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罚则,将起到较强的监督约束作用。

  焦点5 执法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将从重处罚

  法释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有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或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情形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解读 王灿发:一般来说,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污染企业在设计图纸时环保设施要同时设计,并与企业厂房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如果企业没有环保设施,政府部门不会予以审批,从源头上减少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愿使用这些环保设施。比如,处理有污染的水源的成本每吨需要10多元,企业不会全天开环保设备。环保部门来检查时,企业开机欢迎,检查人员走了,他们关机欢送。法释对这方面重点提及,将对企业有很多的约束作用,但是具体还要看执行的效果以及更细化的保障措施。 

 

 热点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有毒物质”认定标准

  二恶英、灭蚁灵定为“有毒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其中,“灭蚁灵”、“二恶英”等名列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孙军工表示,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法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企业违法排污三特点

  一是部分正规的化工、矿产企业,直接违法排放有害物质。

  二是部分化工企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非法倾倒。

  三是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近期侦破污染环境大案,控制疑犯118

  招商重点项目部分非法排污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近期,全国警方侦破了一批发生在辽宁、山东、湖南、云南等地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共控制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诉待审判24人、已批准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公安部表示,一些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社会关注,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在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排污的采矿等企业,系当地招商或扶持的高利税重点项目。

  案例

  1 事件: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排污江河致鱼死370万斤

  基本案情

  自200610月以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20083月,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20107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0107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立方米,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

  裁判结果

  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2 事件:云南澄江锦业工贸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排含砷废水财产损失百万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洼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

  还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类下降到劣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3 事件: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排有毒废水20万居民停水

  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

  200711月底至2009216日,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经济损失543.21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

 

污染环境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定罪标 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结果加重情节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 准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环境污染罪】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列入公约化学物质共有23

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 left;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10pt; BACKGROUND: white;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class=MsoNormal align=left>  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2 事件:云南澄江锦业工贸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排含砷废水财产损失百万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洼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

  还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类下降到劣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3 事件: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排有毒废水20万居民停水

  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

  200711月底至2009216日,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经济损失543.21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

 

污染环境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定罪标 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结果加重情节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 准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环境污染罪】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列入公约化学物质共有23

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