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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厂外管网和泵站部分)环保竣工验收公众意见调查

2022-09-01 15:25:59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对涉及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需进行公众意见调查,为更好地保护环境,了解民众对项目厂外污水管网和泵站建设过程中公众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向各单位和市民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公众调查内容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为常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下属机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自2005年9月运行以来一直作为常州市部分城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江的终点厂,为减少全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轻太湖流域及长江水体的自净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一至三期工程已形成30万m3/d的污水处理规模,目前已满负荷运行。为有效解决区域内污水排放量不断增长的需要,常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拟投资86132万元利用厂区既有用地及厂界北侧新增用地14.38公顷扩建四期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江边污水处理厂扩建污水处理能力20万m3/d,敷设相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约50km,建设污水提升泵站2座(高田泵站和赣江路泵站)等。该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17年10月19日取得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市环保局关于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常环审[2017]21号)。目前厂外工程已于2022年8月建设完成,拟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该项目总体分为两部分,厂区工程以及厂外工程。其中厂区工程四期总设计规模20万m3/d,并已于2021年01月29日通过了自主环保竣工验收。厂外工程包括新建厂外配套污水管道(DN300-DN1200)50余公里,主要包括高田泵站进出水管工程,童子河南路(邹傅路-龙江路)、大仓路(新市路-劳动西路)、芦墅路(关河西路-新市路)、白云南路(中吴大道-小仓浜)、城西片区6条道路(新体西路、云山路、船舫南路、紫荆西路、陈渡南路、车厂路)、金商区配套道路(福安路、丰宝路、丰瑞路、丰泽路、汇川路、汇安路、青业路、德润路)、青业路(龙锦路-新一路)、河滨东路(大通河-丽华北路)、新堂路东延(丁塘河-常青北路)、星港大道(奔牛界-新运河)、飞龙西路西延(春江路-玉龙路)、三堡街(五星大桥-五星路)、广仁路南段(工舍路-迎宾路)、青丰路(永宁北路-新堂北路)、横塘浜路(规划道路-龙城大道)、夏雷路(龙游河西-丽华路)、皇粮浜生态区配套道路(陈渡南路、船舫南路、白云南路、朱夏墅路、河滨东路、宣塘街、宣时路、上时街、下时街)一中北路(和平路-红梅南路)、张市村路(劳动西路-勤业路)、离宫路、采菱支路、洪庄机械厂周边配套(五星路)、大明路(中吴大道-常武区界)、劳动-3-西路(长江路-大仓路)、广成路(江春路-广仁路)、红梅南路(清凉新村段)、正阳路(玉龙路-新冶路)新龙路(龙江路-新冶路)、新林路(飞龙西路-新盛路)新福路(新庆路-凤凰河)、 新冶路(龙城大道-河海路) 等污水管网工程。新建高田、赣江路提升泵站2座,并对惠家塘、三堡街、排江、凌家塘、平岗、多棱桥等在内的11个泵站进行了扩容改造,对王家塘、新四路、清潭、中巷、戴家塘、电子园、关河、永宁路、中油等9个原有泵站进行了加盖除臭提升。

(二)本次公众参与主要调查内容

a)工程施工期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或扰民事件;

b)公众对建设项目施工期、试运行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可能存在的环境影响方式的看法与认识:
c)公众对建设项目施工期、试运行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效果的满意度及其他意见:
d)对涉及环境敏感目标或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应针对环境敏感目标或公众环境利益设计调查问题,了解其是否受到影响;
e)公众最关注的环境问题及希望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f)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评价。

针对本项目具体问题详见公众意见调查参与表。

(三)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常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联系人:路丽君

联系电话:0519-85570872
(四)承担本次厂外管网和泵站环保竣工验收调查单位工作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常州常大创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19-81880129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受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六)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kRBFCG3LljSgO8xU1A7zJw 提取码:hl24 

(七)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来电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反馈给建设单位或者验收调查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交意见时,请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行回访。电子邮箱:2529678762@qq.com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验收调查单位提供宝贵意见。